怀孕期间被裁员是违背《劳动合同法》的,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 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用人单位不得按照本法第四十条(即预告解除劳动关系,包括医疗期满、不能胜任、形势变卦)、第四十一条(即经济性裁员)的规则解除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怀孕员工能够申请仲裁请求单位继续实行劳动合同;不请求用人单位继续实行劳动合同的,能够主张赔偿,详细赔偿规范:2N赔偿金(月均匀工资*公司工作年限*2倍)+三期工资(孕期、产期、哺乳期)+三期内社保补偿。
1.补偿金、赔偿金。公司违法与“三期”女职工解除劳动关系的,需求支付赔偿金。但是公司合规适用《劳动合同法》第39条规则与“三期”女职工解除劳动关系的,无须支付任何补偿金、赔偿金。公司合规适用《劳动合同法》第44条规则与“三期”女职工解除劳动关系的,需求支付补偿金。
补偿金的计算方式为依照职工的工作年限和工资规范,工作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的工资,6个月以上不满1年的,依照1年计算;不满6个月的,向职工支付半个月的工资。此处的工资是指职工在离任前十二个月的均匀工资。工资规范高于本地域社会均匀月工资3倍的,计算补偿金时仍依照社会均匀月工资3倍作为计算基数。赔偿金是补偿金的两倍。另,《劳动合同法》自2008年1月1日起实施,“三期”女职工假如有2008年1月1日之前的工作年限,将适用《劳动合同法》实施之前的规则计算经济补偿。
2.三期工资。《女职工劳动维护规则》第4条规则:“不得在女职工怀孕期、产期、哺乳期降低其根本工资,或者解除劳动合同。”这里的“根本工资”是指按规则的规范或者合同商定的规范计发的工资,包括岗位工资等固定局部。但是假如工资的构造是底薪+职位薪资+绩效奖金或根本工资+奖金+提成等方式,也就是较为灵敏的报酬方式,奖金、提成局部等才干在合法的前提下,在公司规章制度范围内向下调整。至于详细的工资支付规范,则需求分段来看:
第一,怀孕期间。《女职工劳动维护规则》第7条规则:“怀孕的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停止产前检查,应当算作劳动时间。”即员工因产前检查依法休假的,用人单位应当视同其正常劳动支付工资。因而,女员工孕期请假在医疗机构检查时的工资待遇,用人单位也不能扣除。检查费、治疗费等能够由生育保险支付或报销。
第二,产期。产假期间的工资待遇也是连同企业能否为员工交纳生育保险费综合思索的。在用人单位参与了社会生育保险的状况下,依照《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试行方法》的规则,女员工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依照本企业上年度职工月均匀工资计发,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消费期间发作的接生费、手术费、住院费和药费等也能够由生育保险基金列支。假如用人单位曾经为该女员工发放了工资,生育津贴则能够由用人单位代为领取,以充抵曾经支付的工资。有些中央法规还规则,假如该员工上一年度月均匀工资收入高于所在地域职工月均匀工资300%,超越局部不计入缴费基数而缺乏其缴费年度工资性收入的,社会保险基金支付的生育津贴缺乏局部,应由其所在单位以补齐。但是假如用人单位没有参与生育保险,应当依照《女职工劳动维护规则》和1988年原劳动部《关于女职工生育待遇若干问题的通知》规则,在正常产假期间照发女员工的工资。
第三,哺乳期间工资。哺乳期是产假之后的一个时间段,在这段期间,女员工是需求正常上班的,但是每天能够享用1个小时的哺乳时间,而且不包括路上的交通时间。因而,女员工处于哺乳期间,用人单位也须严厉依照劳动合同商定的薪金程度支付工资待遇,不能擅自(双方)降低和减少。而依据《女职工劳动维护特别规则》
3. 生育津贴、生育医疗费用。公司依法为女职工交纳生育保险的,生育津贴、生育医疗费用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但公司未为女职工交纳生育保险或违法终止劳动合同、断缴生育保险招致其无法享用生育保险待遇的,公司应依照女职工产假前的工资规范支付其生育津贴和生育医疗费用。另,当生育津贴低于职工原工资程度的,职工有权请求公司补足差额,即俗称的“多不退,少要补”准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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