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方法》已于2002年2月26日经第53次部常务会议讨论经过,现予发布,自2002年5月1日起实施。
二○○二年三月五日
《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方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增强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保证装饰装修工程质量和平安,维护公共平安和公众利益,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方法。
第二条 在城市从事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施行对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的监视管理,应当恪守本方法。
本方法所称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是指住宅完工验收合格后,业主或者住宅运用人(以下简称装修人)对住宅室内停止装饰装修的建筑活动。
第三条 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应当保证工程质量和平安,契合工程建立强迫性规范。
第四条 国务院建立行政主管部门担任全国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的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立行政主管部门担任本行政区域内的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的管理工作。
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担任本行政区域内的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的管理工作。
第二章 普通规则
第五条 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制止下列行为:
(一)未经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设计计划,变动建筑主体和承重构造;
(二)将没有防水请求的房间或者阳台改为卫生间、厨房间;
(三)扩展承重墙上原有的门窗尺寸,撤除衔接阳台的砖、混凝土墙体;
(四)损坏房屋原有节能设备,降低节能效果;
(五)其他影响建筑构造和运用平安的行为。
本方法所称建筑主体,是指建筑实体的构造结构,包括屋盖、楼盖、梁、柱、支撑、墙体、衔接接点和根底等。
本方法所称承重构造,是指直接将自身自重与各种外加作用力系统地传送给根底地基的主要构造构件和其衔接接点,包括承重墙体、立杆、柱、框架柱、支墩、楼板、梁、屋架、悬索等。
第六条 装修人从事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未经批准,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搭建建筑物、构筑物;
(二)改动住宅外立面,在非承重外墙上开门、窗;
(三)拆改供暖管道和设备;
(四)拆改燃气管道和设备。
本条所列第(一)项、第(二)项行为,应当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第(三)项行为,应当经供暖管理单位批准;第(四)项行为应当经燃气管理单位批准。
第七条 住宅室内装饰装修超越设计规范或者标准增加楼面荷载的,应当经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设计计划。
第八条 改动卫生间、厨房间防水层的,应当依照防水规范制定施工计划,并做闭水实验。
第九条 装修人经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设计计划变动建筑主体和承重构造的,或者装修活动触及本方法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内容的,必需拜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装饰装修企业承当。
第十条 装饰装修企业必需依照工程建立强迫性规范和其他技术规范施工,不得偷工减料,确保装饰装修工程质量。
第十一条 装饰装修企业从事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应当恪守施工平安操作规程,依照规则采取必要的平安防护和消防措施,不得擅自动用明火和停止焊接作业,保证作业人员和四周住房及财富的平安。
第十二条 装修人和装饰装修企业从事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不得侵占公共空间,不得损伤公共部位和设备。
第三章 开工申报与监视
第十三条 装修人在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工程开工前,应当向物业管理企业或者房屋管理机构(以下简称物业管理单位)申报注销。
非业主的住宅运用人对住宅室内停止装饰装修,应当获得业主的书面同意。
第十四条 申报注销应当提交下列资料:
(一)房屋一切权证(或者证明其合法权益的有效凭证);
(二)申请人身份证件;
(三)装饰装修计划;
(四)变动建筑主体或者承重构造的,需提交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的设计计划;
(五)触及本方法第六条行为的,需提交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触及本方法第七条、第八条行为的,需提交设计计划或者施工计划;
(六)拜托装饰装修企业施工的,需提供该企业相关资质证书的复印件。
非业主的住宅运用人,还需提供业主同意装饰装修的书面证明。
第十五条 物业管理单位应当将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工程的制止行为和留意事项告知装修人和装修人拜托的装饰装修企业。
装修人对住宅停止装饰装修前,应当告知邻里。
第十六条 装修人,或者装修人和装饰装修企业,应当与物业管理单位签署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效劳协议。
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效劳协议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装饰装修工程的施行内容;
(二)装饰装修工程的施行期限;
(三)允许施工的时间;
(四)废弃物的清运与处置;
(五)住宅外立面设备及防盗窗的装置请求;
(六)制止行为和留意事项;
(七)管理效劳费用;
(八)违约义务;
(九)其他需求商定的事项。
第十七条 物业管理单位应当依照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效劳协议施行管理,发现装修人或者装饰装修企业有本方法第五条行为的,或者未经有关部门批准施行本方法第六条所列行为的,或者有违背本方法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规则行为的,应当立刻遏止;已形成事实结果或者拒不矫正的,应当及时报告有关部门依法处置。对装修人或者装饰装修企业违背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效劳协议的,追查违约义务。
第十八条 有关部门接到物业管理单位关于装修人或者装饰装修企业有违背本方法行为的报告后,应当及时到现场检查核实,依法处置。
第十九条 制止物业管理单位向装修人指派装饰装修企业或者强行采购装饰装修资料。
第二十条 装修人不得回绝和障碍物业管理单位根据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效劳协议的商定,对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的监视检查。
第二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住宅室内装饰装修中呈现的影响公众利益的质量事故、质量缺陷以及其他影响四周住户正常生活的行为,都有权检举、控诉、投诉。
第四章 拜托与承接
第二十二条 承接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工程的装饰装修企业,必需经建立行政主管部门资质检查,获得相应的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答应的范围内承揽工程。
第二十三条 装修人拜托企业承接其装饰装修工程的,应中选择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装饰装修企业。
第二十四条 装修人与装饰装修企业应当签署住宅室内装饰装修书面合同,明白双方的权益和义务。
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合同应当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一)拜托人和被拜托人的姓名或者单位称号、住所地址、联络电话;
(二)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的房屋间数、建筑面积,装饰装修的项目、方式、规格、质量请求以及质量验收方式;
(三)装饰装修工程的开工、完工时间;
(四)装饰装修工程保修的内容、期限;
(五)装饰装修工程价钱,计价和支付方式、时间;
(六)合同变卦和解除的条件;
(七)违约义务及处理纠葛的途径;
(八)合同的生效时间;
(九)双方以为需求明白的其他条款。
第二十五条 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工程发作纠葛的,能够协商或者调解处理。不愿协商、调解或者协商、调解不成的,能够依法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五章 室内环境质量
第二十六条 装饰装修企业从事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应当严厉恪守规则的装饰装修施工时间,降低施工噪音,减少环境污染。
第二十七条 住宅室内装饰装修过程中所构成的各种固体、可燃液体等废物,应当依照规则的位置、方式和时间堆放和清运。严禁违背规则将各种固体、可燃液体等废物堆放于住宅渣滓道、楼道或者其他中央。
第二十八条 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工程运用的资料和设备必需契合国度规范,有质量检验合格证明和有中文标识的产品称号、规格、型号、消费厂厂名、厂址等。制止运用国度明令淘汰的建筑装饰装修资料和设备。
第二十九条 装修人拜托企业对住宅室内停止装饰装修的,装饰装修工程完工后,空气质量应当契合国度有关规范。装修人能够拜托有资历的检测单位对空气质量停止检测。检测不合格的,装饰装修企业应当返工,并由义务人承当相应损失。
第六章 完工验收与保修
第三十条 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工程完工后,装修人应当依照工程设计合同商定和相应的质量规范停止验收。验收合格后,装饰装修企业应当出具住宅室内装饰装修质量保修书。
物业管理单位应当依照装饰装修管理效劳协议停止现场检查,对违背法律、法规和装饰装修管理效劳协议的,应当请求装修人和装饰装修企业纠正,并将检查记载存档。
第三十一条 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工程完工后,装饰装修企业担任采购装饰装修资料及设备的,应当向业主提交阐明书、保修单和环保阐明书。
第三十二条 在正常运用条件下,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工程的最低保修期限为二年,有防水请求的厨房、卫生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为五年。保修期自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工程完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
第七章 法律义务
第三十三条 因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形成相邻住宅的管道梗塞、渗漏水、停水停电、物品破坏等,装修人应当担任修复和赔偿;属于装饰装修企业义务的,装修人能够向装饰装修企业追偿。
装修人擅自拆改供暖、燃气管道和设备形成损失的,由装修人担任赔偿。
第三十四条 装修人因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侵占公共空间,对公共部位和设备形成损伤的,由城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矫正,形成损失的,依法承当赔偿义务。
第三十五条 装修人未申报注销停止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的,由城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矫正,处5百元以上1千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六条 装修人违背本方法规则,将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工程拜托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企业的,由城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矫正,处5百元以上1千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七条 装饰装修企业自行采购或者向装修人引荐运用不契合国度规范的装饰装修资料,形成空气污染超标的,由城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矫正,形成损失的,依法承当赔偿义务。
第三十八条 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矫正,并处分款:
(一)将没有防水请求的房间或者阳台改为卫生间、厨房间的,或者撤除衔接阳台的砖、混凝土墙体的,对装修人处5百元以上1千元以下的罚款,对装饰装修企业处1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损坏房屋原有节能设备或者降低节能效果的,对装饰装修企业处1千元以上5千元以下的罚款;
(三)擅自拆改供暖、燃气管道和设备的,对装修人处5百元以上1千元以下的罚款;
(四)未经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设计计划,擅自超越设计规范或者标准增加楼面荷载的,对装修人处5百元以上1千元以下的罚款,对装饰装修企业处1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九条 未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在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中搭建建筑物、构筑物的,或者擅自改动住宅外立面、在非承重外墙上开门、窗的,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依照《城市规划法》及相关法规的规则处分。
第四十条 装修人或者装饰装修企业违背《建立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由建立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有关规则处分。
第四十一条 装饰装修企业违背国度有关平安消费规则和平安消费技术规程,不依照规则采取必要的平安防护和消防措施,擅自动用明火作业和停止焊接作业的,或者对建筑平安事故隐患不采取措施予以消弭的,由建立行政主管部门责令矫正,并处1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理,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形成严重平安事故的,降低资质等级或者撤消资质证书。
第四十二条 物业管理单位发现装修人或者装饰装修企业有违背本方法规则的行为不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的,由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给予正告,可处装饰装修管理效劳协议商定的装饰装修管理效劳费2至3倍的罚款。
第四十三条 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接到物业管理单位对装修人或者装饰装修企业违法行为的报告后,未及时处置,玩忽职守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四条 工程投资额在30万元以下或者建筑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下,能够不申请办理施工答应证的非住宅装饰装修活动参照本方法执行。
第四十五条 住宅完工验收合格前的装饰装修工程管理,依照《建立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执行。
第四十六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立行政主管部门能够根据本方法,制定施行细则。
第四十七条 本方法由国务院建立行政主管部门担任解释。
第四十八条 本方法自2002年5月1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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