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田刚实习助理(文章来源于 四川瑞鼎律师事务所网站,关注公众号:瑞鼎律人)
产假期间企业到底发不发工资,说到这个问题,这就造成了一种我认为是一种比较畸形的现象,某个员工在入职时一切如常,几个月后你就会发现她悄悄地拔尖惊艳公司领导,然后就是请假、请长假,一休休半年、生完就走人,让领导头疼、HR苦恼、企业脑袋剧痛。何以出现这种现象,因为我国劳动法已经明确规定了在孕期、哺乳期的员工不得辞退、降低待遇,仅这一条便成了不少人的护身符,“我怀孕了你不能开我,我想请假就请假,我请半年生完孩子就走人,你还得给我发钱”。
说到发钱,那么企业到底是否需要给已经休产假的员工发工资,发产假工资是法律规定还是企业为了体现社会责任。我国劳动法没有明确的规定产假期间发还是不发,但在国务院制定的《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中第八条写明“女职工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标准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女职工产假前工资的标准由用人单位支付。”我们可以作这样一番推论,何为工资,工资是指员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或工作量,或是工作八小时,企业给予的对等经济之给付,那么休产假期间没有完成这种的一种工作,企业自然也不应当有这样的给付义务。
国家为了弥补因怀孕不能工作的损失,制定了生育津贴作为对劳动者的一种补偿。即在休产假期间,企业不发放工资,给予生育津贴。如果企业已经购买了社会保险,由社保的生育保险基金支付;企业没有购买社会保险,则由企业支付。
既然产假期间可以不发工资,那么又如何理解“用人单位不得因女职工怀孕、生育、哺乳降低其工资”。对这一规定我们可作这样的解释,该规定明确说明的不降低工资,那么在有怀孕、生育、哺乳的情形不降低的工资的前提是仍在参加工作,只是不因为上述的情形降低工资待遇,休产假便不再参加工作自然也不再享受该条的工资利益。
企业对于生育津贴如何处理,现下社保机构一般通过企业向员工支付生育津贴,即将生育津贴发放到企业账户再由企业向员工发放。企业拿到这笔钱如何处理?企业可以有两种做法,一是体现企业对员工关怀,在已经发放基本工资或全额工资之外,再发放此笔生育补贴。二是扣除已经发放的工资之后发放生育的补贴。
那么对于动辄半年的产假,企业如何处理。现行的规定是可以享受98天的产假即在规定期间内企业是应当批准,对于超过的部分企业是否批准,可以视情况分别对待。如可以提供医院的相关证明或请假事由符合人之常情企业大可不必过分苛刻,应该体现企业对员工的关怀而批准休假;对于那种不符合常理,而是以怀孕为借口的无理由请假企业的人事部门也应当及时找员工谈话了解其真实想法。
有关法律规定
《劳动法》
第二十九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据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三)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
第六十二条 女职工生育享受不少于九十天的产假。
《劳动合同法》
第四十二条第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四)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
第五条 用人单位不得因女职工怀孕、生育、哺乳降低其工资、予以辞退、与其解除劳动或者聘用合同。
第六条 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第七条 女职工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标准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女职工产假前工资的标准由用人单位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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