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劳动合同法》规则,以下情形劳动者双方提出解除劳动合同,也能够请求单位支付经济补偿:
未提供劳动条件和劳动维护、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未依法交纳社保、规章制度违背法律规则损伤员工权益、狡诈胁迫招致合同无效、强令员工冒险作业、以暴力要挟强迫员工劳动等。
以上情形员工提出解除劳动关系,也就是我们常说的“被迫离任”,能够请求企业依照工作年限支付经济补偿:
经济补偿金=员工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离任前12个月的均匀工资
不满六个月的以半年计算,六个月以上的按一年计算。
比方说员工在本企业工作了5年零7个月,那么工作年限依照6年计算,员工被迫离任后能够请求企业支付6个月的均匀工资作为经济补偿。
司法理论中,企业拖欠、克扣工资和未依法交纳社会保险,是员工被迫离任最常见的情形。
【案例】(2021)苏06民终2595号
张齐2013年七月进入江苏某工程公司从事海员工作,公司没有与其签署书面劳动合同,也未交纳社会保险。
2019年9月至12月,2020年2月至8月份,公司向张齐发放工资共计64471.03元,2020年1月,由于疫情公司没有布置张齐工作,也未支付工资。
2020年1月,公司向张齐支付15666元,公司主张这是社保补贴,张齐主张这是2019年公司扣押的工资。
2020年9月,张齐经过邮政速递向公司邮寄了一份解除劳动关系通知书:
致xx公司:2013年7月,我入职贵司,但贵司未依法与我签署劳动合同。
自入职至今,贵司从未依法为我交纳社保并且违法扣押、扣减我的工资。
现我依据《劳动合同法》规则,依法解除与贵司之间的劳动关系。
之后张齐申请劳动仲裁,请求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
仲裁委支持了张齐的恳求,公司不服判决,向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审理判决结果】
关于公司能否需求支付经济补偿:
依据张齐提供的微信聊天记载、解除劳动关系通知单、邮政速递流程记载等,可以证明张齐于2020年9月以公司未交纳社会保险等为由,通知公司解除合同。
公司主张张齐在8月曾经自动离任,未提供举证,法院不予采用。
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四十六条规则,公司应当向张齐支付经济补偿金。
关于经济补偿金如何计算:
依据双方提供的证据,法院认定张齐自2013年9月至2020年9月在公司工作,因而公司应当向张齐支付7.5个月的均匀月工资,作为经济补偿。
关于张齐的均匀工资:
公司主张2020年1月份发放的15666元是社保补贴,但未提交任何证据证明其主张,故关于该笔款项应认定为张齐2019年劳动报酬的一局部。
由于2020年1月,公司未向张齐支付工资,因而经济补偿金依照张齐过去11个月的均匀工资计算。
最终法院判决,公司应依照均匀工资6335.74元,向张齐支付7.5个月的经济补偿47518.05元。
员工被迫离任请求企业支付经济补偿:
1.需求证明企业存在违法行为,比方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员工要证明企业有拖欠、克扣工资的行为。
2.要证明本人是以“企业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为由解除合同,个人缘由离任、“自动离任”、被企业辞退,不算是被迫离任。
3.还要证明本人的工作年限和过去12个月的工资规范,以计算经济补偿数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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