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期制度是法律关于患病或非因工负伤职工的一种倾向性维护,即辞退维护期,也就是说在医疗期之内没有呈现比拟特殊的状况比方《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则的情形,不可随意解除劳动合同。但因医疗期期限的计算以职工实践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为根据,形成了维护力度的差别,同时因法律规则存在的矛盾,招致了对特殊疾病医疗期期限确实定存在争议。
一、从概念动身界定医疗期和病假
医疗期与病假之间关系比拟表
医 疗 期 | 病 假 | |
性质 | 法律概念 | 生理概念 |
期限 | 依据工作年限而定 | 依据病情、伤势而定 |
内涵 | 强调劳动关系的解除、终止 | 强调劳动关系的存续 |
联络 | 医疗期以病假为根底,病假期限<医疗期,用人单位不得运用非过错性或经济裁员解除劳动合同。病假期限≥医疗期,用人单位能够依法解除劳动合同 |
医疗期是劳动者患病或非因工负伤承受治疗的时间,这与劳动用工管理中的“病假”概念具有同质性和同向性。
从概念上看,病假普通指劳动者患病或非因工负伤,用人单位依据医院的诊疗倡议,允许该劳动者承受治疗的时间。而医疗期则是在劳动者治疗和休息的时间内,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关系、支付病假待遇的特定期限。所以,医疗期以病假为根底,没有病假就没有医疗期。同时,医疗期也是病假的限制手腕,将病假框定在一定的期限和范围之内。附属性上看,病假属于事实、医学、生理概念,或者说属于人力资源管理上的概念。病假可长可短,完整依据劳动者的病情和伤势而定,具有柔性化特征;医疗期具有事实概念和法律概念的双重特征,且偏重于从法律的视角停止价值判别。医疗期是立法基于保证劳动者安康权和用人单位运营权的相对均衡思索而肯定的相应维护期限,医疗期具有法定性和刚性特征。从功用和价值的角度看,病假的主要功用在于用人单位保证劳动者治病休息的权益,是维护劳动者安康权的主要手腕;医疗期以病假为根底,立法也规则医疗期内劳动者的基准待遇,但医疗期的主要功用或中心价值是辞退维护,医疗期保证的是劳动者的劳动权或就业权,即医疗期内不能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
从另一个角度上来说,病假是劳动者向用人单位提出的一种恳求,用人单位有权批准或者否决。而医疗期则是劳动者能够向用人单位提出的一种权益,用人者应当依法办事,而不能够回绝。
二、医疗期制度之如何完善
第一,辨别普通病假与医疗期病假。鉴于病假的事实概念特征,立法可进一步界定享用医疗期的病假规范或条件,或者明白哪些病假不能归入医疗期的计算,只能依照普通的病假看待。简单而言,就是“大病”进入医疗期计算,享用医疗等待遇,“小病”按普通假等待遇,不计算医疗期。倡议立法上应该进一步明白,只要经医疗机构诊断证明为必需停工停止长期治疗和休息的较重疾病,才干算医疗期病假。而无需停工治疗休息的小病或慢性疾病,则只能按普通病假处置。第二,正确计算医疗期的累计计算和“归零”处置,长期搅扰着实务部门。笔者以为,医疗期并无“归零”问题,而应当重新反省其计算办法。
医疗期制度是一种维护,但不能使医疗期制度变成一种自觉维护,成为员工泡病假,逃避劳动的一种工具。国度应当适时出台相应的规则,使医疗期制度愈加灵敏,愈加有可操作性。企业也应当不时地健全本人的规章管理制度,完善用工管理。
各地医疗期 病假 医疗补助费等问题解答汇总
一、医疗期的期限
根据劳动部关于发布《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则》的通知(劳部发〔1994〕479号)规则的医疗期期限为:
工作年限 | 本单位工作年限 | 医疗期 | 累计病休期间 |
10年以下 | 5年以下 | 3个月 | 6个月 |
5年以上 | 6个月 | 12个月 | |
10年以上 | 5年以下 | 6个月 | 12个月 |
5-10年 | 9个月 | 15个月 | |
10-15年 | 12个月 | 18个月 | |
15-20年 | 18个月 | 24个月 | |
20年以上 | 24个月 | 30个月 |
留意两个年限:实践工作年限和本单位工作年限,对应的医疗期期限是不同的。
二、医疗期的起算时间
一、关于医疗期的计算问题
1.医疗期计算应从病休第一天开端,累计计算。如:应享用三个月医疗期的职工,假如从1995年3月5日起第一次病休,那么,该职工的医疗期应在3月5日至9月5日之间肯定,在此期间累计病休三个月即视为医疗期满。其它依此类推。
2.病休期间,公休、假日和法定节日包括在内。
医疗期的计算从劳动者停工治疗第一天起累计,期间公休假日、法定节假日包括在内。
肯定劳动者医疗期期限、累计病休时间的工作年限,以其停工治疗前一日的实践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为准。
三、特殊医疗期问题
劳动部关于贯彻《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则》的通知(劳部发[1995]236号)二、依据目前的实践状况,对某些患特殊疾病(如癌症、肉体病、瘫痪等)的职工,在24个月内尚不能康复的,经企业和劳动主管部门批准,能够恰当延长医疗期。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在施行《医疗期规则》时,可依据当地实践状况,抓紧制定详细细则,并及时报我部备案。
关于特殊医疗期的“24个月”怎样了解?实务当中有两种观念:
观念一:
山东高院、山东省人社厅《关于审理劳动人事争议案件若干问题会议纪要》:
十七、关于患特殊疾病职工医疗期确实定问题
《劳动部关于贯彻〈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则〉的通知》(劳部发〔1995〕236号)规则:“对某些患特殊疾病(如癌症、肉体病、瘫痪等)的职工,在24个月内尚不能康复的,经企业和劳动主管部门批准,能够恰当延长医疗期。”该规则指依据企业职工实践参与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肯定享用24个月医疗期的,该医疗期满后尚不能康复的状况下,职工能够申请延长,并不意味着患有上述特殊疾病职工的医疗期当然为24个月。
《广东省劳动和社会保证厅关于疾病医疗期问题的复函》【粤劳社〔2004〕250号】
二、职工患特殊疾病的医疗期也应按劳部发479号文规则执行,即依据自己实践工作年限、在本单位工作年限计算医疗期,而不能了解为患特殊疾病的最少有24个月的医疗期。
三、如企业愿意继续承当超越医疗期的医疗义务,属企业自主权,劳动保证部门不应干预。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审讯第一庭、浙江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关于印发《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四)》的通知【浙高法民一〔2016〕3 号】
十三、《劳动部关于贯彻〈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则〉的通知》(劳部发〔1995〕236号):规则:“对某些患特殊疾病(如癌症、肉体病、瘫痪等)的职工,在24个月内尚不能康复的,经企业和劳动主管部门批准,能够恰当延长医疗期”。该规则能否能够了解为患上述特殊疾病的职工无需思索其工作年限而直接给予24个月医疗期?
答:该规则指职工依据实践参与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肯定医疗期,该医疗期满后尚不能康复的状况下,能够申请延长,并不意味着患有上述特殊疾病的职工的医疗期当然为24个月.
四川省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施行意见【川劳办〔1996〕19号】
48、劳动者患特殊疾病(癌症、肉体病、瘫痪),在规则的医疗期内尚不能康复的,经企业和当地劳动行政部门批准,可恰当延长医疗期。延长医疗期准绳上在劳动者应享用规则的医疗期内控制。延长医疗期满仍不能恢复工作的,按医疗期满的有关规则执行。
《关于贯彻执行(重庆市企业职工病假待遇暂行规则)若干问题的意见》【渝劳办发〔2000〕233号】
五、关于某些患特殊疾病(如癌症、肉体病、瘫痪等)的职工,在原已享用的医疗期内尚不能康复的,经企业和所在区县(市)劳动保证行政部门批准,能够恰当延长医疗期。延长的医疗期准绳上在不超越自己原医疗期内控制。延长医疗期满后仍不能工作的,按《暂行规则》第八条执行。
观念二:最少24个月。
江苏规则,对患特殊疾病(如癌症、肉体病、瘫痪)职工,不管工作年限长短,均给予不少于24个月的医疗期;《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13年第6期登载了江苏的一个案例,《梁介树诉南京乐府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案》,其中的裁判摘要是这样的:“患有癌症、肉体病等难以治疗的特殊疾病的劳动者,应当享用24个月的医疗期。医疗期内劳动合同期满,劳动合同应当持续至医疗期满时终止。用人单位在医疗期内违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起诉请求继续实行劳动合同的,人民法院应当判决撤销用人单位的解除或者终止通知书”。
《江苏省劳动仲裁疑问问题研讨会纪要》【苏劳仲委[2007]6号】
三、原劳动部《关于贯彻(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则)的通知》([1995]236号)第二条规则:“对某些患特殊疾病(如癌症、肉体病、瘫痪等)的职工,在24个月内尚不能康复的,经企业和劳动主管部门批准,能够恰当延长医疗期”,应如何了解和执行?
依据原劳动部的规则,对某些患有特殊疾病(如癌症、肉体病、瘫痪等)的职工,不管其工作年限长短,均给予不少于24个月的医疗期,医疗期满后能否延长、延长多久,应由用人单位依据劳动者的详细状况自行肯定。假如劳动者经劳动才能审定委员会审定,到达完整丧失劳动才能规范的,能够办理病退手续。如未到达完整丧失劳动才能规范的,医疗期满尚未康复的,用人单位可依法提早解除劳动者劳动合同,支付劳动者经济补偿金和医疗补助费。
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南京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印发《关于劳动争议案件仲裁与审讯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宁中法[2008]238号】
第十八条 患有癌症、肉体病、瘫痪等特殊疾病的劳动者,不受实践工作年限或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的
限制,其享用的医疗期均为24个月。医疗期满,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协商分歧,能够恰当延长医疗期。
四、医疗补助费
《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劳部发〔1995〕309号)
第三十五条规则,请长病假的职工在医疗期满后,能从事原工作的,能够继续实行劳动合同;医疗期满后仍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单位另行布置的工作的,由劳动审定委员会参照工伤与职业病致残水平审定规范停止劳动才能审定。被审定为一至四级的,应当退出劳动岗位,解除劳动关系,办理因病或非因工负伤退休在职手续,享用相应的退休在职待遇;被审定为五至十级的,用人单位能够解除劳动合同,并按规则支付经济补偿和医疗补助费。
劳动部对《关于因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管理等若干问题的请示》的复函(劳办函〔1996〕40号)
第三条规则,患病职工在合同期满终止劳动合同时,用人单位应当一次性支付劳动者不低于六个月工资的医疗补助费。关于患重病或绝症的职工,用人单位能够恰当增加医疗补助费。
2002年《山东省劳动合同条例》第二十六条: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布置的工作,用人单位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除依照规则支付经济补偿金外,还应当支付不低于劳动者自己六个月工资收入的医疗补助费;
2013年修订的《山东省劳动合同条例》第二十九条: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则的医疗期满后,用人单位应当依据劳动者的身体情况布置恰当的工作;因劳动者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布置的工作的,用人单位能够依法解除劳动合同,并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和医疗补助费;
(一)北京
1、2002年《北京市劳动合同规则》第三十八条:用人单位根据本规则第二十九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规则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按照国度及本市有关规则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根据本规则第三十一条第(一)项规则(指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布置的工作或者不契合国度和本市从事有关行业、工种岗位规则,用人单位无法另行布置工作的;)解除劳动合同的,还应当按照国度及本市有关规则支付医疗补助费。
(二)上海
1、2002年《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第四十四条:用人单位依据本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则(指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布置的工作的)解除劳动合同的,除按规则给予经济补偿外,还应当给予不低于劳动者自己六个月工资收入的医疗补助费。
(三)广东
1、《粤高法发〔2018〕2号文》第十一条:劳动者患病、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经劳动才能审定委员会审定为完整丧失劳动才能或大局部丧失劳动才能,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布置的工作而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按规则支付经济补偿并支付不低于六个月工资的医疗补助费。
(四)江苏
1、2003年《江苏省劳动合同条例》(修订)第三十九条: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经劳动审定委员会确认丧失或者局部丧失劳动才能,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用人单位另行布置的恰当工作,用人单位依据本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则(指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布置的恰当工作的)解除劳动合同的,除按第三十八条的规则给予经济补偿外,还应当给予劳动者不低于自己六个月工资的医疗补助费。患重病或者绝症的还应当增加医疗补助费。患重病的增加局部不低于医疗补助费的百分之五十,患绝症的增加局部不低于医疗补助费的百分之百;
2、1998年苏州市《劳动合同管理方法》文第二十三条: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经劳动审定委员会确认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用人单位另行布置的工作而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按其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同时还应发给不低于六个月工资的医疗补助费,患重病和绝症的还应增加医疗补助费,患重病的增加局部不低于医疗补助费的百分之五十,患绝症的增加局部不低于医疗补助费的百分之百。
(五)浙江
1、宁波市2015年《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若干疑问问题的解答(三)》第九条:《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与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35条及《违背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方法》第六条在解除劳动合同程序及用人单位应支付劳动者款项方面的规则有所不同,应如何适用?后两者及劳动部《关于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若干问题的通知》第22条中关于医疗补助费的规则能否仍适用?
答:《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与原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35条及《违背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方法》第六条所针对的情形是分歧的,即“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则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布置的工作的”,但对同一情形的法律结果和应遵照程序作出了不同的规则,依据上位法优于下位法、后法优于前法的准绳,应适用《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的相关规则,后两者及劳动部《关于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若干问题的通知》第22条中关于医疗补助费的规则亦不再适用
(六)黑龙江
1、2004年《关于妥善处置劳动关系若干问题的意见》:职工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按规则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企业另行布置工作的,企业能够与其解除劳动合同,并按其在本企业的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1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同时还应发给不低于6个月工资的医疗补助费。其中,经劳动审定委员会审定完整丧失劳动才能或患绝症,但不契合享用退休、在职规则的,给予12个月工资的医疗补助费;患重病或者大局部丧失劳动才能(5—6级)的,给予9个月工资的医疗补助费;局部丧失劳动才能(7—10级)的,给予6个月工资的医疗补助费;
(七)湖北
1、2005年《湖北省劳动合同规则》第四十条:用人单位根据第三十条第(二)项规则解除劳动合同,应按规则支付经济补偿金,同时发给不低于自己6个月工资的医疗补助费。患重病和绝症的还应增加医疗补助费,患重病的增加局部不低于医疗补助费的百分之五十,患绝症的增加局部不低于医疗补助费的百分之百。
(八)山东
山东省劳动厅转发劳动部《关于发布〈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则〉的通知》的通知(鲁劳发〔1995〕67号)
第三条规则,职工因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被审定为五至十级的,医疗期内不得解除劳动合同;医疗期满,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布置的工作、被解除劳动合同的,应依照劳动部劳部发〔1994〕481号文件规则由企业发给经济补偿金和医疗补助费。
详细医疗补助费能否得到支持,实务当中存在两种意见:
第一种是,医疗期满需求经过审定后,到达法定规范解除劳动合同的才干享用医疗补助费。(北京持该意见)
第二种是,医疗期满,以医疗期满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布置的工作的,解除需求支付医疗补助费。(上海持该意见)
第三种是,医疗期满,劳动合同期限未满而提早解除,需求支付医疗补助费的根据,以前主要根据的是劳部发〔1994〕481号文,但在在2017年11月24日,481号文被废止,大局部地域因无中央性规则,医疗补助费无相关法律根据。
五、医疗期满以后,无法布置工作怎样办?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则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布置的工作的,用人单位提早三十日以书面方式通知劳动者自己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能够解除劳动合同。
很多判决以为用人单位不能仅仅根据员工医疗期满以后还得继续治疗就以为不具备从事原工作或从事另行布置工作的条件。用人单位应当布置适宜的岗位,应当思索从事的新岗位与原岗位等级、工资待遇不能存在较大差距,否则容易被否认调岗的合法行。还有的案子以为,医疗期满以后应当停止劳动才能审定,否则也容易认定违法解除。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苏01民终3931号判决书以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一款规则,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则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布置的工作的,用人单位提早三十日以书面方式通知劳动者自己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能够解除劳动合同。上述规则的立法本意,系希望用人单位能给患病劳动者一次调岗时机,也是从保证患病劳动者的工作稳定性动身,假如用人单位可以证明该劳动者既不能从事原岗位工作,也不能从事用人单位另行布置的岗位工作,此时用人单位就能够行使劳动合同解除权,双方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关系。
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2018)内民申2611号判决书经检查以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则,用人单位在下列情形下解除劳动合同的前提,应当提早三十日以书面方式通知劳动者自己;(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布置的工作的;(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刘某于2014年2月26日发作交通事故,系非因工负伤,播送电视台未能举证证明其为刘某另行布置工作、停止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亦没有证据证明其提早30日以书面方式通知刘某解除劳动关系,故播送电视台以内广视人字[2016]13号文件决议解职刘某属违法解除劳动关系
六、各地医疗期工资的规则
1、北京文件:(不管能否超出医疗期,都支付)
《北京市工资支付规则》(生效日期:2007.11.23)第二十一条、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的,在病休期间,用人单位应当依据劳动合同或集体合同的商定支付病假工资。用人单位支付病假工资不得低于本市最低工资规范的80%。(大家留意,北京的政策是无论在医疗期内或超出医疗期,病假期间都要支付工资。)
2、广东文件:
《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施行日期:2005.5.1)第二十四条劳动者因病或者非因工负伤中止工作停止治疗,在国度规则医疗期内,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集体合同的商定或者国度有关规则支付病伤假期工资。
用人单位支付的病伤假期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规范的百分之八十。
3、深圳文件:
《深圳市工资支付条例》(2009-7-30)第二十三条 员工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中止工作停止医疗,在国度规则的医疗期内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不低于自己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60%支付员工病伤假期工资,但不得低于最低工资的80%。
4、浙江文件:
浙江省劳动厅《关于转发劳动部<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则>的通知》(浙劳险〔1995〕231号) 二、关于病假工资的计提问题。1、职工因病或非因工负伤,病假在六个月以内的,按其连续工龄的长短发给病假工资。其规范为:连续工龄不满十年的,为自己工资(不包括加班加点工资、奖金、津贴、物价生活补贴,下同)的百分之五十;连续工龄满十年不满二十年的,为自己工资的百分之六十;连续工龄满二十年不满三十年的为自己工资的百分之七十;连续工龄满三十年以上的为自己工资的百分之八十。
职工因病或因工负伤;连续病假在六个月以上的,按其连续工龄的长短改发疾病救济费。其规范为:连续工龄不满十年的,为自己工资的40%;连续工龄满十年不满二十年的,为自己工资的50%;连续工龄满二十年不满三十年的,为自己工资的60%;连续工龄满三十年以上的为自己工资的70%。
5、天津文件:
《天津市工资支付规则》实施日期:2004年1月1日,第二十五条 劳动者患病或非因工负伤治疗期间,在规则的医疗期内用人单位按有关规则支付其病假工资,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病假工资不得低于本市最低工资规范的80%。
6、陕西文件:
《陕西省企业工资支付条例》实施日期:2004年10月1日,第二十条 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治疗期间,在规则的医疗期内,用人单位应当依照不低于劳动合同商定的工资规范的70%支付病假工资,但病假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规范的80%。
7、安徽文件:
《安徽省工资支付规则》实施日期:2007年1月1日,第二十二条劳动者患病或非因工负伤中止劳动,在国度规则医疗期内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劳动合同和集体合同的商定向劳动者支付病伤假工资。病伤假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规范的80%。
8、广西文件:
《广西壮族自治区工资支付暂行规则》实施日期:2004年1月1日,第二十二条 劳动者因工负伤或者患职业病中止工作在规则的医疗期内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有关规则支付工伤津贴。病假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规范的80%。
9、河北文件:
《河北省工资支付规则》实施日期:2003年2月1日,第二十二条劳动者因病或者非因工负伤中止工作在医疗期内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国度规则规范支付病假工资或者疾病救济费。病假工资或者疾病救济费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规范的80%。
10、辽宁文件:
《辽宁省工资支付规则》实施日期:2006年10月1日,第二十八条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中止劳动的,在规则的医疗期内,用人单位应当依据劳动合同或者集体合同的商定支付病假工资,但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规范的80% 。
11、吉林文件:
《吉林省企业工资支付暂行规则》实施日期:2007年10月29日,第二十四条 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中止工作停止治疗,在规则医疗期内,企业应当依照国度和本省有关规则支付其病假工资或者疾病救济费。病假工资或者疾病救济费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规范的80%。
12、内蒙古文件:
《内蒙古自治区劳动者工资保证规则》实施日期:2007年7月1日,第二十条劳动者因病或者非因工负伤中止工作停止治疗,在规则的治疗期内,用人单位应当依照国度有关规则支付劳动者病假期间的工资,但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规范的80%。
13、江苏文件
《江苏省工资支付条例》实施日期:2005年1月1日,第二十七条 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中止劳动,且在国度规则医疗期内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工资分配制度的规则以及劳动合同、集体合同的商定或者国度有关规则,向劳动者支付病假工资或者疾病救济费。
病假工资、疾病救济费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规范的80%。
14、湖南文件:
《湖南省工资支付监视管理方法》实施日期:2004年1月1日,第二十二条 劳动者因病或者非因工负伤中止工作停止治疗,在规则的医疗期内,用人单位应当依照国度和本省有关规则支付其病伤假工资或者疾病救济费。病伤假工资或者疾病救济费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规范的80%。
15、江西文件:
《江西省工资支付规则》实施日期:2007年7月1日,第二十五条 劳动者因病或者非因工负伤中止工作在医疗期内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劳动合同、集体合同的商定支付病伤假工资。用人单位支付给劳动者病伤假工资,在扣除其自己依照规则应当交纳的社会保险费和其他费用之后,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规范的80%。
16、上海文件:(不管能否超出医疗期,都支付)
1、《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证局关于病假工资计算的公告》【施行日期:2004.11.01】一、病假待遇,
疾病休假工资规范:
职工疾病或非因工负伤连续休假在6个月以内的,企业应按下列规范支付疾病休假工资:
1、连续工龄不满2年的,按自己工资的60%计发;
2、连续工龄满2年不满4年的,按自己工资70%计发;
3、连续工龄满4年不满6年的,按自己工资的80%计发;
4、连续工龄满6年不满8年的,按自己工资的90%计发;
5、连续工龄满8年及以上的,按自己工资的100%计发。
疾病救济费规范:
职工疾病或非因工负伤连续休假超越6个月的,由企业支付疾病救济费:
1、连续工龄不满1年的,按自己工资的40%计发;
2、连续工龄满1年不满3年的,按自己工资的50%计发;
3、连续工龄满3年及以上的,按自己工资的60%计发。
2、上海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本市劳动者在实行劳动合同期间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的医疗期规范的规则》的通知【沪府发〔2015〕40号】
二、医疗期依照劳动者在本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设置。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第1年,医疗期为3个月;以后工作每满1年,医疗期增加1个月,但不超越24个月。
三、劳动者经劳动才能审定委员会审定为完整丧失劳动才能但不契合退休、在职条件的,应当延长医疗期。延长的医疗期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详细商定,但商定延长的医疗期与前条规则的医疗期合计不得低于24个月。
17、重庆文件(不管能否超出医疗期,都支付)
《重庆市企业职工病假待遇暂行规则》(生效日期:2000.07.01)
第四条 职工患病,医疗期内停工治疗在6个月以内的,其病假工资按以下方法计发:
(一)连续工龄不满10年的,按自己工资的70%发给;
(二)连续工龄满10年不满20年的,按自己工资的80%发给;
(三)连续工龄满20年不满30年的,按自己工资的90%发给;
(四)连续工龄满30年及其以上的,按自己工资的95%发给。
经济效益好的企业,可在上述规范的根底上上浮5%。经济效益差,难以到达上述规范的企业,经本企业职工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审议经过,能够恰当下浮。下浮的比例普通不超越各个层次规范的5%。如状况特殊超越5%的,应报所在区县(自治县、市)劳动和社会保证行政部门批准。
第五条 职工患病,医疗期内停工治疗在6个月以上的,其病假工资按以下方法计发:
(一)连续工龄不满10年的,按自己工资的60%发给;
(二)连续工龄满10年不满20年的,按自己工资的65%发给;
(三)连续工龄满20年及其以上的,按自己工资的70%发给。
18、贵阳文件:
《贵阳市企业工资支付方法》实施日期:2005年3月1日,第二十七条 劳动者患病或非因工负伤治疗期间,在规则的医疗期内,企业应当按商定的病假工资支付计算规范支付劳动者病假工资。病假工资支付计算规范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规范的80%。没有商定病假工资支付计算规范的,按劳动者自己工资支付。
19、山东文件:
1、山东省劳动厅《转发劳动部关于发布<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则>的通知》(鲁劳发〔1995〕67号)第一条: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在医疗期内,停工医疗累计不超越180天的,由企业发给自己工资的70%的病假工资;累计超越180天的,发给自己工资的60%的疾病救助费。
2、《山东省企业工资支付规则》实施日期:2006年9月1日,第二十六条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国度规则的医疗期内的,企业应当依照国度和省有关规则支付病假工资或者疾病救济费,病假工资或者疾病救济费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规范的80%。
20、珠海文件:
《珠海市企业工资支付条例》实施日期:2002年1月1日
第十九条 劳动者患病中止工作,在规则医疗期间,用人单位应当按劳动合同商定的病假津贴规范支付劳动者病假津贴。超越医疗期的,按不低于本市职工最低工资规范的80%支付。
版权声明:本站部分文章来源或改编自互联网及其他公众平台,主要目的在于分享信息,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内容仅供读者参考,如有侵权请联系我们:1461573017@qq.com。如若转载,请注明出处:https://www.hfteng.com/tgwz/8923.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