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为员工交纳社保是法律强迫性规则的义务和义务,多部劳动法律法规都做出了极为严厉且明白的法律规则,有的企业为了俭省本钱,不给员工交纳社保或缺乏额交纳都是违法行为,而且劳动者能够按照法律规则以公司不交纳社保为由被迫离任主张补偿金,这类官司一赔一个准。所以说,关于很多不愿意给劳动者交纳社保的企业来讲,这种违法风险是越来越大,有点不划算哦!
有的企业也不晓得是怎样回事,社保也给缴,但莫明其妙地让一个劳动者并不晓得的第三方公司代缴社保,以至于在其它省份给员工交纳社保。怎样回事呢?公司与员工的劳动关系明白,但社保不给你缴,而是拜托了一家第三方公司交纳这个员工的社保。因而发作的劳动纠葛到底会是怎样样的结果呢?
这个是真实的案例,来源于中国裁判文书网,案号(2021)京03民终219号。
老王2010年10月10日入职北京某某公司一干就干了10年,老王自入职以来,公司从未给他在公司参与交纳社会保险,后面经过本人一再请求购置社保并屡次投诉,公司竟然给他到远在几千公里以外的辽宁沈阳的一家派遣公司给代买了社保,搞得老王在享用社保待遇时极不便当。2020年9月29日老王以公司未交纳社会保险等为由,提出解除劳动关系,并请求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等。而公司称从去年开端就曾经拜托某某派遣外包公司为老王在辽宁沈阳交纳社会保险,公司无需向她支付经济补偿。
公司与老王协商不成,老王就向当地劳动仲裁委申请劳动仲裁,主张公司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等合计60000余元。劳动仲裁判决老王输了,由于公司的确给他远在千里之外的辽宁沈阳给他交纳了社保费,而且缴了一年多时间了,固然10年时间里只缴了一年,但的确有缴了就不契合劳动合同法所规则的不交纳社保的情形。
这个案件的争议焦点是:
用人单位拜托第三方代缴社保行为,能否属于未依法为劳动者交纳社会保险费?员工以此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关系能否需求向员工支付经济补偿金?
老王在仲裁阶段输了以后,向当地人民法院停止了起诉,法院一审二审都判决老王赢了,为什么会赢呢?
很简单,用人单位本人明明能够为员工交纳社保,但就是不为员工交纳社保而拜托一个没有任何关系的第三方为劳动者交纳社保,不契合法律规则。
理论中有些企业因不同缘由以至是不可告人的缘由,没有以本单位名义在员工上班所在地,依法参与社会保险按时缴费,这种情形是违法的!
依据《社会保险法》规则,为员工交纳社会保险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用人单位应当向其所在地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社会保险注销,并应当向其所在地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为其职工交纳社会保险,社会保险注销实行属地管理准绳,开户和缴费单位应当是与劳动者树立劳动关系的用人单位,用人单位以第三方公司名义交纳社保实践上改动了缴费主体,招致劳动关系和社会保险关系别离,这种做法并不合法。一旦员工发作与社保相关的劳动纠葛,会招致维权本钱与难度大大增加。比方说, 本案中的老王要是发作了工伤,疲于奔命跑沈阳认定工伤折腾员工,这对劳动者是极不公平的。
所以说,劳动者遇到有些公司给你远在千里之外的另一个城市交纳社保,不要就这么认了,能够被迫离任主张经济补偿金,不过我要提示一下的是,劳动仲裁极有可能会判决公司有缴了社保,固然不契合法律规则,但本质大于方式,仍然会大约率判决劳动者被迫离任主张经济补偿金会败诉,没关系,坚决向法院起诉维权,跟这样的公司打官司打到二审,最终大约率会赢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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